教皇此时仍为约翰王站台,他呼吁法国国王腓力二世制止其子的军事行动并保护约翰王不受领主侵犯。
另外,国家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监督的范围包括领导干部和所有工作人员,而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对公职人员监督的范围仅限于领导干部,如政府和政府部门正副行政首长、法院、检察院正副院长、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副主任,而不及于一般工作人员。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监察机关应对决议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监察机关应坚持在阳光下行使权力,在阳光下办案,防止和杜绝暗箱操作。规定对监察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和对监察对象的救济机制(救济法的内容)。[19]双规为原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2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当然,这个范围是否适当,还需要在国家监察法立法时审慎权衡确定。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有关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相应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负责向常委会提交调查报告。
这一规定既不同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内部纵向关系的规定,也不同于《地方组织法》对地方政府内部纵向关系的规定。(三)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 关于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中央发布的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方案》仅有简单的一句话予以表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6]尽管英国法律史学家波洛克(F. Pollock)和梅特兰(F. W. Maitland)认为《大宪章》恰当地成为一份神圣的文本,最接近于英格兰所能拥有的不可废除的基本法,但他们同时也指出,《大宪章》是一部冗长而杂乱的法律,整体上缺乏新意。
五、《大宪章》:难以复制的英国特例? 本部分将结合中国、俄国、法国的中世纪社会情况,就《大宪章》这类得以遏制王权的文本及相应事件为何不曾发生在当时上述三国的原因进行分析。约翰王试图将自己的亲信德·格雷(J. De Gray)送上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位置。久而久之,兵役服务成为一种惯例。儒家知识分子主要不是靠土地而是靠所谓学问被组织进官僚机器的大网中,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元]高明:《琵琶记》),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元]无名氏:《庞涓夜走马陵道》)。
[62]对比约翰王及其之后的英格兰王,大公对于整个国家的控制力远超其上。亨利二世在诱其回国后,派人将贝克特刺杀。
不过,当时的盎格鲁-撒克逊习俗与法律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和阶级差异,呈碎片化而不成体系。例如《大宪章》第9条规定,只要债务人有能力偿付其债务,债权人不得从其担保物中求偿。传统中国总体上缺乏一个较为稳定的、拥有相当实力的、足以与皇权抗衡的贵族地主阶层。[17]领主们觉得是采取行动的时候了。
[2]英国历史学家、圣公会牛津区主教斯塔布斯(W. Stubbs)认为,整部英格兰宪政史不过是对《大宪章》的评注。教会内部派别林立,难以形成统一的基督教信仰学说,而基督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主要着眼于赎罪和被拯救,作为国家学说也十分薄弱,远没有儒家意识形态那样入世、成熟和明确。他将自己的地位置于至尊。《大宪章》第34条要求,在涉及土地租佃时,这一令状不得制发给任何人,而使自由民失去他自己的法庭。
[56]参见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1页。该时期之初,东正教会作为一支强大的力量,对国家既支持又抗衡,但面对中央集权,教会最终承认了世俗政权的最高地位。
于是内战爆发,领主们邀约法国王子路易(Louis)前来助战,并承诺奉他为英格兰国王。东正教会与治理君士坦丁堡的官僚保持密切合作,这种合作被称为皇帝兼牧首制度,教会事务完全接受皇帝的管理,强调君权神授。
不过,麦克契尼(William S. McKechnie)以约翰王6月21日发出的一项指令为证据,认为《领主法案》的签订日为6月15日,而《大宪章》最终签订于6月19日(星期五),参见注?,第48页。亨利二世是第一个将王室法庭的大门向自由农开放的君主,这令领主们感到不安。最终,婚配权的出卖,从女性继承人扩展至男性继承人,使得领主阶层忍无可忍。[46] 然而,约翰王并无真正执行《大宪章》的诚意。[28]对于这些法律的确认和体系化,一直到亨利一世(Henry I)时期才实现。腓力二世在布汶战役中取得的决定性胜利,预示了英法两国历史发展的不同命运。
在宗教上受到巨大打击的约翰王,对教会施加了严苛的报复,大量没收教会的财产,用以武装自己的军队,以讨伐威尔士和爱尔兰。[11]程华誉其为人类有史以来第一个具有近代人权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幸而金雀花王朝的开辟延续了征服者威廉的野心。在后世法律人看来,第34条是《大宪章》中最为反动的条款之一。
俄罗斯的地域上出现了三个处于成吉思汗的儿子及其后裔统治下的军事封建国家:金帐汗国、察合台汗国和伊尔汗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也多传承了这一发展模式。
1205年7月,沃尔特的离世叠加约翰王的横征暴敛,为王国带来了新的危机。在威廉一世时期,双方在对外军事扩张上的利益较为一致,与诺曼底公爵一同攻城略地,最终取得黑斯廷斯战役的胜利,给那些随其作战的诺曼底贵族带来了同样丰厚的回报。1570年,在给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的一封信中,恐怖伊凡(伊凡四世)针对双方间一部条约的某项内容极端粗鲁地写道: 我们以为你是你王国的统治者,会为你自身和王国寻求荣耀和益处。[30] 格兰威尔(R. Gkrwille)是亨利二世最为宠信的官员,1180年成为英格兰最高司法官(Chief Justiciar)。
这些义务纷繁复杂,其本身就是对封建领主的重大压迫。在《大宪章》的形成过程之中,教皇、教士们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它是领主自由的保障,更是教会自由的宣言。
[59]参见[俄]奇斯佳科夫主编:《俄罗斯国家与法的历史》(第五版),上卷,徐晓晴译,付子堂校,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2页。感谢三位匿名外审专家提出的修改建议。
他任意封赏身边人炮制新贵。好战的理查一世上位后,不断扩大征税的范围,将属于个人财产的商品与动产纳入了王室征税的范围。
这种政治策略一旦成功,约翰王与领主和英格兰教会间的冲突,就可能升级为世俗君权与宗教神权之间的较量,而这在1215年宗教改革(特别是1213年至1215年召集举行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的大背景下是具有战略意义的。[23] 二、催生《大宪章》的政治因素:从征服者到无地王 剑桥大学历史学教授霍尔特(J.C. Holt)认为,《大宪章》不是突然间照亮了阻止自由的黑暗,而是经历了英格兰王国历史的长途跋涉,由于寻求自由和授予自由的人们信心日涨,自由曾在12世纪闪烁光芒。二者的相继死亡,使得英格兰的局势彻底翻转。[31]他通过审理案件,将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落到实处,以此固定了亨利二世多变的司法试验。
英格兰的宪政发展绝非刹那间凭空而起,约翰王的暴政为英格兰宪政奠基提供了契机,但对约翰王统治不满的根源必须追溯至更早的年代。士也被称为儒生,具有较大的流动性,社会动员组织能力也很强。
1178年,亨利二世发现巡回审判仍有其专横武断之处,于是选择五名亲信官员组成一个法庭审判民众提出的上诉。{2} William Stubbs,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 Vol.1,6th edi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03-1906. {3} William S. McKechnie, Magna Carta: A Commentary on the Great Charter of King John, with 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Glasgow: J. Maclehose and Sons,1905. {4} Theodore F. T. 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5th edition,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2010. 作者简介: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
当反叛部队于5月17日兵临伦敦城时,伦敦市民选择与领主们站在一起,打开了城门。国王在形式上让渡出主教推选权,但教会成员必须在国王咨议会或王室教堂内推选主教,这使君主有机会全程参与并施加影响而令其心仪之人当选。